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冯翠平 韩冰 杨国俊
联系电话:010-685525356855293468552532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fengcuiping@mof.gov.cnhanbing@mof.gov.cnyangguojun@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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