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提供旅游服务差额计算销售额。纳税人的其他进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例如租入不动产作为办公用房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由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办法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中是以“有关政策(三)销售额”规定的,并不属于简易征税办法,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选用此办法的,除了销售额中已抵减费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它正常进项税额。因此,可以抵扣租入不动产作为办公用房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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