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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个人车辆投保,保险费发票应该开给谁呢?

发布于 2018-01-23 14:16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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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企业,投保车的实际车主是个人,车辆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能否开专票?现在,车主一定要专用发票,问保险公司是对投保人开具发票还是对车主开具发票?如果企业跟车主有私车公用协议,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按照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企业,而不是车主个人开具发票。


同时,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投保的车辆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虽然现行增值税政策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建议向投保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关于私车公用问题,企业是否与车主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对于保险公司开具发票方向没有影响,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企业开具发票。


附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车主与被保险人、投保人有什么区别?


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是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就是为汽车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团体或个人。一般是汽车的所有者或者是汽车的使用者,投保人不一定是车主本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汽车保险中,被保险人一般指汽车的所有者,也就是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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