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代扣的个税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了吗?
通过网上的个税计算器,一算就得出结论:任经济学家每月需代扣个税约55万元,税后到手工资约70万元。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如何正确处理呢?来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这一条规定,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前半句直白,后半句朦胧。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性原理,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去理解个税的扣除问题:
第一个维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取得工资薪金的企业职工,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从法理上不存在个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第二个维度,企业和职工约定了工资总额,在发放时只是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这全口径的工资薪金,只要符合所得税上的标准,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如任经济学家,每月工资为125万元,这125万元的月薪,只要判断为税法上合理的工资薪金,恒大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55万元的个税,只是工资中的一部份,恒大承担的是125万元的工资,而不应理解为承担的是70万元的工资加上55万元的个税。
第三个维度,有些特殊情况下,企业没有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没有代扣或少代扣个税,事后直接由企业补税了事,在帐户处理上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而直接列入管理费或营业外支出。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企业在正常的工资外替个人承担了个税,这部份个税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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