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间借贷共同经营负债怎么定性
答:《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名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只规定了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这一种情况,并没有涉及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这种情况,不过实践当中一般把这种情况也算做合伙组织的共同债务,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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