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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拖欠工资,几个月才发一次,个税亏死了怎么办?

发布于 2018-01-29 16:13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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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拖欠工资,几个月才发一次,个税亏死了怎么办?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


1、首先,这些情况其实都是补发。

既然是补发,也就是在企业确定对职工债务的当月,职工就应该享受这个所有权了,我们要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会计讲究的是权责发生制,什么意思,也就是你既然确定是当月费用,不管你是否支付,你就必须计入当期损益。

你虽然是这个月发几个月的工资,或者今年发去年的年终奖,但是费用应该计提到所属期间。

具体分录如下所示,数据都是假设,相互之间没有计算关系。

第一个月计提

借:费用/成本相关科目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

第二个月计提

借:费用/成本相关科目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


2、其次呢,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角度来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多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

也就是你支付时候需要把个税算出来并代扣掉。

借:应付职工薪酬200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10

贷:银行存款190

申报缴纳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10

贷:银行存款10

操作是这样操作了,会计和税务上都不会找你茬,但是职工就不买单了。

这其中就隐藏了文章开头的不合理,次月发上月的这种情况倒是不存在,反正都是滚动起走的,比如2月发1月的工资,费用你仍然是做在1月的,税你是在2月实际支付时候申报的,当月也是申报的1月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你前几个月的没有发放,后面累计一起发放,实际中就存在个税多交的问题。

前面没发放,费用核算计提进去,因为没有实际支付,但是个税是按月申报,不管是否发放都应该申报,会计就进行了零申报。

好了,后面一次性发放的时候,你想要分月份来算个税申报,正常情况你是回不去了,也就是你算出来也没法申报,个税申报系统不支持,会计也只得合并在发放当月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职工的利益就受损了。


3、那么到底怎么做呢?

其实针对这个问题,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都是有所不同的。

有些地方有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入所属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厦门规定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仅接受扣缴单位补缴(更正)六个月以内(不含当前属期)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数据。超过六个月的,需提供以下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不管哪里办理,意思是都可以申请修正之前的申报表,来调整。

当然还有些地方税务局做法又有所不同,它要求,你在计提工资的时候就需要把个税申报缴纳了,这样当然也避免了后期累计一起申报的尴尬。

根据山东省地税局的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已明确其所有权,而且支付单位在帐务上已作处理,不论个人是否实际支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若企业计提奖金时就到个人,此时已确定了个人所得,在计提月份应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企业具体怎么做呢?我们看看分录就知道了。同样是文章开头的例子,实际费用计提时候

第一个月计提

借:费用/成本相关科目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

算个人所得税,实际算下来应纳税所得税额为0。没有个税,直接零申报。

第二个月计提

借:费用/成本相关科目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

算个人所得税,实际算下来应纳税所得税额为0。没有个税,直接零申报。

等到后期实际发放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0

贷:银行存款200

所以说,这样就避免了分开达不到免税额,合并达到的尴尬,维护了职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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