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税费并未显著增加,《环保税法》意义何在?
环境问题在过去的几年里一直被重点关注。《环境保护税法》在大家的热烈欢呼声中即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了。环境保护税将正式取代目前收取的排污费。然而比较环境保护税和排污费不难发现,大部分省市执行的环境保护税额标准基本与排污费收取标准持平。那么,《环境保护税法》意义何在,其能否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呢?
“税负平移”原则下,排污税费无显著增加
《环境保护税法》立法体现了“税负平移”原则,即环境保护税的设定不以增加税收为目的,表现在立法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最低税额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对各类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固体废弃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照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法》将在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多省市陆续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的授权制定当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从各省市已公布的税额标准看,大部分遵循了“税负平移”原则,与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持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的数据及预测,预估环境保护税收入为每年456.55亿元,占全国总税收的4%,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的OECD国家环境保护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值7%。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公布以来,因其采用“税负平移”原则,未实质提高排污行为税费负担,产生了不少争议。有人认为由于此次未提高排污行为的税费成本,将不能对环境保护产生实效。更有人认为,由于增加了税收优惠项目,“税负平移”可能导致排污行为实际负担的税额较其以往缴纳的排污费更少。也有专家看重环境保护税在税收法定原则落实、“费改税”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意义,认为“税负平移”仅是第一步。
税收的执法刚性更强,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更加规范
由于收费项目的刚性较差,地方政府存在减免排污费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招商引资等情况。不仅如此,政府管理过程中对于企业不缴、少缴排污费的行为也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税收的刚性较政府收费更强。税收法定是我国《宪法》、《立法法》确立的税法基本原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无法再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做出“政策性”让步。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有未依法征税行为的,将构成渎职。
违反《环境保护税法》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
相较于排污费,未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具体而言:
1、逾期缴纳环境保护税需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缴纳环境保护税将被处以欠缴税额每日0.05%,即每年18%的滞纳金。相较而言,逾期缴纳排污费的,没有可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2、不缴或少缴环境保护税的行政处罚体系存在差异
对于未缴或少缴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的行为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但二者有明显区别。《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偷税及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未列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不进行行政处罚。相较而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69 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不缴或少缴环境保护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体系较为复杂,需区分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及其情形,并不必然被处以罚款。应处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税额的50%以上5倍以下。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均可被处以罚款,罚款数额限于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
3、不缴或少缴环境保护税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逃税罪、抗税犯罪、逃避缴纳欠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多项涉税犯罪。不缴或者少缴环境保护税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比排污费,对于不缴、少缴排污费的行为不受刑法规制,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税法》是“费改税”重要成果
20世纪90年代,我国曾就“费改税”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当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政府收费项目繁杂,“以费代税”、“以费挤税”等现象严重。这一方面造成税收利益损失,扰乱了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收费由政府主导,收费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突出,既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也降低了公众对法律法规的遵从度。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费改税”有利于将财政收入纳入法治范畴,优化财政分配秩序,规范政府行为,提高税法权威,进而全面影响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时至今日,我国已经取消了大量不合理的政府收费,但“改税”成果了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改革的艰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来之不易。除了2008年的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取代养路费)、资源税改革陆续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自2016年7月1日开始的水资源税试点(取代水资源费)等外,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费改税”改革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应当说,《环境保护税法》的颁布和施行在我国税法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虽然税额标准较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没有明显提高,但环境保护税立法以后,更规范的征收程序、更强的执法刚性和更加严厉的威慑效果都有助于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标。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增加了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就可以少缴税,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减少排放。
不可否认,减税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主流趋势,在税制改革中落实“税负平移”原则也无可厚非。与其他发达国家的经历类似,我国在寻求发展的历程中正处于环境问题特别突出的特殊阶段。环境问题已经对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造成实际危害。在这样的背景下,提高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此次改革的过渡期后,建议对排污不达标或超限额的企业提高排污成本,对履行环保责任的企业进一步减轻税收压力,以取得更好的社会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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