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黔昌因财务会计不规范等原因被警示
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公布了关于对贵州黔昌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黔昌)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书(股转系统发[2017]1730号)。
决定书显示,ST黔昌存在四项违规事项。一是营业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2016年12月,ST黔昌向个人赊销天麻确认营业收入790.69万元,该部分营业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未见货物发运凭证、货物数量确认单据、购货方收货确认单据等。
二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4年3月5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调控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9号)。2014年3月17日,黔东南州林业局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州委州政府2014年木材采伐限额减半调控的通知》(州林字【2014】52号)。以上两个文件都明确指出施秉县自2014年起禁止森林商品性主伐。ST黔昌作为施秉县一家以造林绿化苗木、林木培育销售及木材加工销售和林下经济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上述政策变动对该公司营业收入影响较大(该公司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第一季度木材加工收入分别为596.32万元、440.24万元、16.6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分别为90.64%、59.71%、12.15%)。对于上述政策变动,该公司未在申请挂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也未披露临时公告,直到2016年4月18日才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
三是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2016年,ST黔昌资金被股东及关联方累计占用金额为118.8万元。该公司2016年年报中“资金占用期初余额为118.8万元,期末余额为118.8万元,本期发生额为0”表述错误。对于上述资金占用,该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并公告披露。
四是财务会计不规范。其一,财务会计核算混乱,如记账科目错误、部分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财务核算口径不一致、会计凭证与实际情况不符、成本计算和结转错误等。其二,凭证附件不完整、如收付款凭证仅有银行存根、资金使用无审批程序、会计凭证仅有制单人签字等。其三,财务会计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如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中关于审批程序的规定等。其四,财务会计档案管理混乱,如大部分会计凭证未装订、账簿未统一打印装订成册、缺少部分财务会计资料等。
全国股转公司指出,ST黔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信息披露违规。
林普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占用公司资金,未能保证ST黔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未能督促公司规范运作,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4.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覃剑作为财务负责人、前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规范公司财务运作,未能保证ST黔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林涛作为该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ST黔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决定对ST黔昌、林普、覃剑、林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上述新闻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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