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承揽合同,中级会计2018年考试重点笔记

发布于 2018-01-30 10:51  编辑:Ywen
0

blob.png


《经济法》承揽合同,中级会计2018年考试重点笔记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判断题】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答案】√



【例题·单选题】甲、乙订立承揽合同,甲提供木料,乙为其加工家具。在乙已完成加工工作的50%时,甲通知乙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按约定金额向乙支付报酬

B.甲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赔偿乙的损失

C.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乙的损失

D.甲无权解除合同,并应依约向乙支付报酬

【答案】C



更多初级会计师考试报考条件、考试时间和历年真题在这里>>>初级会计师考试

想考试拿高分? 考无忧助你考试无忧>>>专家推荐在线考题


本文网址:http://www.k51.com.cn/info/zjkjsks/1801/3025090.html
选择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