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承揽合同,中级会计2018年考试重点笔记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判断题】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答案】√
【例题·单选题】甲、乙订立承揽合同,甲提供木料,乙为其加工家具。在乙已完成加工工作的50%时,甲通知乙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按约定金额向乙支付报酬
B.甲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赔偿乙的损失
C.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乙的损失
D.甲无权解除合同,并应依约向乙支付报酬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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