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定金合同”2018年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1-30 11:12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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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定金合同”2018年考试笔记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 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例题·单选题】甲餐厅承接乙的婚宴。双方约定:婚宴共办酒席20桌,每桌2000元;乙先行向甲餐厅支付定金1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订立后,乙未依约向甲餐厅支付定金。婚宴前一天,乙因故通知甲餐厅取消婚宴。甲餐厅要求乙依约支付1万元定金与5000元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餐厅应在1万元定金与5000元违约金之间择一向乙主张,因为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B.甲餐厅仅有权请求乙支付8000元定金,因为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C.因为乙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尚未生效

D.甲餐厅无权请求乙支付定金,因为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条款无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C: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乙未依约向甲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甲无权要求乙承担定金责任;(2)选项BD: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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