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重合,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1-31 09:38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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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重合,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笔记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1】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优先权,必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2】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解释3】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例题,单选题】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依照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均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答案】D

【解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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