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会计估计及其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发布于 2018-01-31 10:05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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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会计估计及其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


(1)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这种变更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决定权的实现。但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变更受益人没有通知保险人的,不得对抗保险人。


(2)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1)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该变更行为无效;(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该变更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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