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一致行动人”2018年考试笔记
投资者身份 | 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
单位+单位 | 控制 |
同一控制 | |
重大影响 | |
融资安排(银行除外) | |
合伙、合作、联营 | |
董监高的主要成员兼职 | |
单位+自然人 |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近亲属 |
在投资者任董监高的自然人及其近亲属 |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
A、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C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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