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公开发行VS非公开发行”2018年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1-31 10:59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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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公开发行VS非公开发行”2018年考试笔记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

发行行为

是否需要核准

股票

普通公司非公开发行

×

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一般增发和配股)

债券

公开发行债券

√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非公开发行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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