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码合一,一物一码”货物编码制度改革
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迅速成为热词,引起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普遍关注。其实除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外,在我国同时存在海关编码、统计用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条码等货物编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品等货物编码,下同)。下面分别作简单介绍。
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后,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部分省市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自2016年5月1日起,要求全国范围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自2018年1月1日起,又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所有纳税人,启用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由篇、类、章、节、条、款、项、目、子目和细目构成。分为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等6篇,农业产品等42类,目前,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编码编到“条”为止,有部分编到“款”,而“款”以下的项、目、子目和细目尚未使用。
二、海关编码即HS编码
从199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该制度是一部科学的、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采用六位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适用于税则、统计、生产、运输、贸易管制、检验检疫等多方面,目前全球贸易量98%以上使用这一目录,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标准语言。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十位编码,前八位等效采用HS编码,后两位是我国子目,它是在HS分类原则和方法基础上,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延伸的两位编码。
三、统计用产品分类与代码
国家统计局2010年2月9日发布并实施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产品进行标准的分类和统一编码,它适用于以产品为对象的所有统计调查活动。涉及国民经济行业活动的全部36142个产品,其中,实物类产品30015个,服务类产品6127个。在实物类产品中,农、林、牧、渔业产品1527个,工业产品28028个,建筑业产品450个。其基本产品类别与代码分为五层,每层为2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共有10位代码。各层代码为:
第一层为大类产品,由2位代码表示;
第二层为中类产品,由4位代码表示;
第三层为小类产品,由6位代码表示;
第四层为组产品,由8位代码表示;
第五层为小组产品,由10位代码表示。
第二层至第五层,原则上每层为01~99的两位顺序代码,含“其他”的产品为上一层产品的收容项,用代码 “99”表示。
当第一、二层的产品不再细分时,向下重复至第三层;当第三、四层的产品不再细分时,后面补“0”至第五层。
本《目录》提供第六层,作为专业自选层。当前五层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选择第六层作为专业的自选层。自选层代码为3位。
我国《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并在行业大类上进行产品划分的。其划分原则、代码编制方法与联合国的产品总分类基本一致,同时,本目录在最底层产品与联合国产品建立了转换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各专业统计使用的产品应从本目录中产生,当有些专业使用更细的产品类别而目录不能满足时,可在目录产品后面增加更细的产品,作为专业统计用的产品子目录。据介绍,国家统计局在“产品库”中增加与海关商品目录(即海关商品代码,下同——编者注)的转换关系,便于与海关商品目录相衔接。
在编制目录时,除采用联合国的编制原则、分类依据、基本构架和处理方法外,对产品类别的具体编制,主要考虑我国统计需求和部门管理需求。
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是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 进行修订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
四、商品条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商品条码一般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1-3位,是国家代码,由国际上分配,代表国家;第二部分是第4-8位,是生产厂商代码,由厂商申请,国家分配,代表生产厂商;第三部分是第9-12位,是厂内商品代码,由厂商自行确定,代表厂内确定的具体商品;第四部分是第13位,是效验码,依据一定的算法,由前面12位数字计算而得到。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其中的商品代码是指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下面以柿子为例,列示货物(商品/产品)在各个货物编码体系中的编码及其名称:
1.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1010115012900000000柿子(指鲜柿子——编者注)
1010115020000000000干制水果 说明:包括葡萄干、杏干、梅干及李干、苹果干、龙眼干(肉)、柿饼、干枣、椰子干、荔枝干、其他干制水果。
2.HS编码:
08106000鲜柿子
08134020柿饼
3.《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⑴生产
0116019904柿子
0116020106柿饼
⑵批发
6312030101鲜果品批发服务
6312030102干制果品批发服务
⑶零售
①6501 综合零售服务
6501010105鲜果品百货零售服务
6501010106干制果品百货零售服务
6501020103水果及坚果超市零售服务
6501030101便利店食品零售服务
②6502 专门零售服务
6502010301水果专门零售服务
③6503 无店铺零售服务
650301 流动零售服务
65030101 水果流动零售服务
6503010101鲜果品流动零售服务
6503010102干制果品流动零售服务
650302 邮购及电子销售
6503020100邮购销售
6503020200电话销售
6503020300电视销售
6503020400互联网销售
650399 其他无店铺零售服务
6503990100自动售货机零售服务
6503999900其他未列明无店铺零售服务
④6599 其他零售服务
6599990000其他未列明零售服务
4.商品条码:
一企一码,各不相同(仅限于注册企业)。如6934226200019为某公司的柿饼条形码。
由此观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用于开票,海关编码用于报关,统计用产品分类与代码用于统计,商品条码用于识别商品及其厂商名称。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在我国同一种货物编码居然有四种类型的国家级标准。以上述某公司为例,若该公司生产柿饼既用于内销,又用于出口,一般会涉及四个货物编码。该公司生产的柿饼内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用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是1010115020000000000,报关出口时用的海关编码是08134020,报送给统计部门时用的编码是0116020106,注册使用的商品条码是6934226200019。
从公开信息看,除商品条码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管理外,制定其他各类货物编码的制度和标准,均未见国家标准委参与其中,任由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真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货物编码不衔接、不统一,无法进行有效对比,也很难实现数据共享。
从货物编码的性质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海关编码、统计用产品分类与代码属于同一类,而商品条码则属单独一类。从技术角度看,同类项可以合并,非同类项也可以建立某种关联。
国务院推进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海关编码和统计用产品分类与代码“三码合一,一物一码”货物编码制度改革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此项改革应该由国家标准委牵头,相关部委参与。能否设计出一种既能满足税收管理需要,又能满足报关和统计需要的货物编码,是考验国家标准委等国家部委智慧的时候了。
(以上整理自网络资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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