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免征政策已到期,后续政策急需出台!
又一个增值税优惠政策到期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我们关注到,该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该文件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前已经失效,截至2018年1月4日,一直没有新的文件颁布。那么,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已经取消了,还是需要继续等待新的文件出台?
很多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咨询相关政策,得到的都是不确定的答复。由于政策的不明朗,已经影响到纳税人的日常工作。
图书批发和零售商,因为不能确定相关业务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已经出现了以下现实问题急需解决:
1、因为不确定图书批发、零售环节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在图书购销活动中应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的问题急需明确。
如果免税政策取消,意味着一般纳税人的图书零售商从批发商处批发图书时,必须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图书批发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后期一旦出台相关的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相关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
这可如何是好?
2、因为不确定图书批发零售环节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相关的经销商在销售图书时,无法确定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批发零售环节继续免征增值税,那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图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就应该开具税率为“免税”的普通发票;
如果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免征增值税,那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图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就应该开具税率为“11%”或者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
两种发票的开具税率(征收率)不一样,纳税人该如何正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遵从税务,但目前税务政策影响到了业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需要加快工作效率了!
窃以为,为了鼓励宣传文化事业,财税[2013]87号的相关规定会继续修正延续,不会终止,拭目以待吧!
(以上整理自网络资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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