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的登记管理”2018年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2-02 14:53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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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公司的登记管理”2018年考试笔记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45日后”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4.备案事项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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