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积分的形式赠送的服务,不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积分的形式赠送的服务不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比如航空公司以里程积分兑换的机票提供的运输服务不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现简要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以积分的形式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航空公司以积分兑换形式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航空公司提供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给予的销售折扣,不征增值税。
另外,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以积分兑换形式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综上所述,航空公司以积分的形式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以积分的形式无偿赠送航空运输服务,不征增值税。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资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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