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甲是我国某商业银行的会计人员,2000年5月10日申报5万元人民币向工商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服装经营,在向工商局提供文件时,未说明自己是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某甲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单位工作繁忙,因而委托他的同学某乙经营管理,并口头授权外对订立1万元以上合同须经他的同意。2000年8月某乙与某丙签订了一份货款2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某丙不知某乙的权限只限于1万元),事后,某乙未向某甲告知订立合同的情况。2000年10月,由于某甲工作调动决定解散企业,但某乙提出,不要解散企业,提出将企业《营业执照》转让给他经营,这样便于原来的顾客随系业务,于是某甲表示同意,双方订立书面转让营业执照的协议,并且约定此前欠丁的货款1万元及以后的一切债务均由某乙承担。2001年2月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从在一些活动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问:①你认为本案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②某乙和某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③某甲和某乙的转让协议及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一,本案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
1、某甲委托他的同学某乙经营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
2、一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可以转让,但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公司、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二,某乙与某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题中特别注明丙不知道乙的权限只限于1万元,丙为善意第三人,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委托人职权的限制,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可以转让,但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公司、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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