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2-26 10:23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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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笔记


1.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债务人破产

(1)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多选题

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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