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中级会计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2-26 11:02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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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中级会计考试笔记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NOT按照出资比例)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定事项★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约定→一致同意→NO)



单选题

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无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D、聘用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的,其在被聘用期间具有合伙人资格

【答案】 A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合伙人,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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