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重点笔记“关联关系表决权排除制度”
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召开条件: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表决: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单项选择题
1、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企业。当A公司讨论为B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下列说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可以参加会议
B、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C、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D、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不限制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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