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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上市公司董监高离任审计制度

发布于 2018-02-27 11:42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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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上市公司董监高离任审计制度


23日,万科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上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等议案,同时万科在会上也对王石离任审计报告等热点问题进行回应。由本案笔者有个启示,那就是应该建立上市公司董监高离任审计制度。


对国企领导离任,目前规定有离任审计制度。2010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审计部门为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可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离任,虽然有些上市公司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离任审计制度,但目前还没有从法律规章的高度,来统一规定离任审计制度。在笔者看来,这个制度空白或制度漏洞亟待弥补,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进行离任审计,是推动上市公司董监高增强责任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改善经营质量的必要举措,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信心。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规定了董事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几种行为,主要是为了自己或他人利益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高管此类不当收入应归公司所有;第149条规定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要落实董监高上述义务或责任,就必须搞清楚他们到底是否尽到义务,是否有不当收入、对上市公司造成多大损失,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审计才能搞清楚,否则有些董监高获得不当利益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后就可轻轻松松拍拍屁股走人,《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等就可能形同虚设。


而且,有些上市公司利益被蚕食或被掏空,一时半会儿还不会在表面上显露出来,只有通过离任审计,才能将前任或后任董监高的责任厘清楚,否则后任将来也可能蒙受不白之冤。


另一方面,对董监高进行股权激励、兑现经济利润奖等,其是否符合激励条件、奖励条件,有些或许也应通过审计才能搞清楚。


对董监高的离任审计,当然可以借鉴上市公司年报的审计结果,但年报审计是对上市公司整个经营成果的审计,属于宏观层面,还需要从微观层面厘清楚各位董监高的具体成绩和责任,这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细致审计。


笔者建议,可由新的董事会或直接由股东大会审议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在明确前任董监高职责范围、职责履行程序、主管领域和被授权限的基础上,对其职权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查,通过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审查董监高在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审批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程序,有无滥用职权、越权等行为。若有腐败嫌疑,甚至应进行深入的延伸审计,也即从外围获取有关证据来印证。


至于离任审计的时间,笔者认为应该在离任后的一个季度内完成,如此可方便查证对质。假若离任时间太久再去审计,上市公司很多方面的情况已经变化,有可能难以复原离任时的场景,影响审计效果。


目前通过审计监督,利用审计人员专业优势,可以发现政府和国企领导贪污受贿、钱权交易等腐败问题的蛛丝马迹,及时发现和揭露大案要案线索。而A股市场影响力早已渗透进入社会的方方面面,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广大公众利益的重要性,甚至不亚于政府公职人员。


因此不仅要对政府和国企领导的腐败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和惩处,同样要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腐败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和严厉查处。为此应将政府以及国企领导的离任审计制度,拓展到上市公司董监高领域,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离任审计是董监高离职的必经程序;甚至可以考虑引入国家审计机关参与或协助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离任审计,利用其反腐败方面的工作经验,强化对上市公司腐败离任董监高的追查问责,在证券市场实施全面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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