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吗?
答:法的表现形式是我国一般界定法的渊源时候采取的解释,审判依据也就是指法。
综合你前后所提的问题来看,你想问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是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严格说来,最高法院的裁判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
即严格说来,我国法律的渊源并不包括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下级法院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不像台湾那样,确立判例制度,判例对于以后的判决具有拘束力,后诉法院作出不同判决必须说理,否则构成上诉的法定事由。我国没有确立判例制度,英美法系是典型的判例法系,存在先例,更为典型。
最高法院的裁判会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对于以后法院裁判具有指引作用,但是不具有法律层面的拘束力。但是因为下级法院通常不具有重大理由,是不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因为上级法院在审查时候,会以最高院公报公布的案例作为参考,如果不同,有无重大理由,将会成为上诉时候重审、再审的事由。
不过最高院也在探索案例指引制度,希望能加强确立与判例制度类似的制度。
比较特殊的是,下级法院遇到疑难案件层级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对高级法院和军事法院请示作出批复的案件,可以认为是最高院的裁判发生法律依据的效力,类似判例制度,确立一项法律规则,这项规则可以作为判决依据。因为最高院批复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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