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保险合同的变更”2018年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2-28 08:48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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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保险合同的变更”2018年考试笔记


保险合同的变更

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效力变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形式: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条件: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因投保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判断题

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答案】对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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