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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诈骗罪”

发布于 2018-02-28 15:45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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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税法上的“骗税”,如果数额较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为什么一般不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呢?原因在于,《刑法》第266条有一个“但书”: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刑法理论上,这被称为“法条竞合”,即同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犯罪条款,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


在这种情况下,诈骗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了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应依照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按照《刑法》第204条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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