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18年考试笔记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单选题
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58万元,当月销售应税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300万元,销售免税产品80万元(不含税),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无法划分耗料情况,则该生产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万元。
A、5.21
B、7.43
C、16.57
D、34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8×80÷(300+80)=12.21(万元),应纳增值税=300×17%-(58-12.21)=5.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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