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权利质押,2018年中级会计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3-01 13:41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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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权利质押,2018年中级会计考试笔记


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交付(登记)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登记设立

(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知识产权:登记设立

(1)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

(1)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多选题

下列关于权利质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合同签订时设立

B.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C.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D.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答案】BCD

【解析】选项A: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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