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建立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体系,充分发挥会计领军人才在会计行业中的引领辐射作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3-2020)》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领军人才是指经财政部培养后取得毕业证书并在浙工作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培养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各类会计领军人才。
第三条 全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系统、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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