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选拔)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选拔原则。各类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对象按以下原则进行选拔:
(一)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职业道德与专业技术并重,对因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各类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
(二)实行“分级选拔”原则。省财政厅负责省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负责组织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的推荐;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
第五条 选拔条件。各类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应具有高级会计师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分管财会工作的单位领导、财会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财务会计骨干。
(二)省以下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应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分管财会工作的单位领导、财会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财务会计骨干。
第六条 选拔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人自愿、单位推荐、公开选拔”的原则,建立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选拔机制。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的,应共同做好学员的选拔工作。会计领军人才的具体选拔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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