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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培训管理)

发布于 2018-03-01 14:33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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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培训管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 培训期间的管理。会计领军人才学员培养期间实行管理信息化、动态化、持续化。培训承办机构负责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考勤、课程考核、报告撰写、学绩评定等情况;做好学员的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信息库,加强培训承办机构、学员及学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通报学员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定期了解学员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培训工作和学习课程的建议,了解学员的培训需求,不断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条 培训期间考核评价:

(一)建立不合格学员淘汰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会计领军人才学员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培训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指标为依据,对于无故缺勤、不能按时递交学习小结、完成培训作业、不参加班级集体活动等,情况严重的予以淘汰,劝其退学,并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二)建立优秀学员评比表彰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学员培训期间表现,按照量化考核管理规定,通过个人自评、学员互评与管理部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优秀学员评选,并予以通报表彰。优秀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员总人数的15%。

(三)培训周期届满,会计领军人才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实施的财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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