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后续管理)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会计领军人才后续管理机制:
(一)省财政厅由专人负责在浙工作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省会计领军人才的跟踪管理、培养使用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级会计领军人才跟踪管理、培养使用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同级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加强与会计领军人才本人及所在单位的联系,定期、不定期地做好信息更新、补充完善工作。
(二)因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已经取得省及以下的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取消其称号。已取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建议取消其称号。被取消会计领军人才称号的不再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和培养使用。
(三)无特殊原因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各类会计领军人才不再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和培养使用,确保会计领军人才的先进性。
(四)省内工作调动的省以下会计领军人才,由现工作地财政局继续跟踪管理、培养使用。到省外或出国(境)工作的会计领军人才,不再进行跟踪管理和培养使用。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省财政厅建立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类会计领军人才每年通过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对职务或职称、突出贡献等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并进行更新申请。更新信息需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在浙的国家会计领军人才和省会计领军人才的信息审核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市、县(市、区)会计领军人才信息审核工作分别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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