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培养使用)
第六章 培养使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多途径开展会计领军人才后续培养。
(一)加强知识更新培训。省财政厅适时组织省及以上会计领军人才短期知识更新培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省以下会计领军人才旁听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课程。鼓励支持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参加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和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二)搭建沟通交流平台。省财政厅会同省会计学会、省总会计师协会不定期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学术论坛等方式,为各类会计领军人才与其他高端会计人才之间搭建相互学习、沟通交流平台。省会计学会设立会计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组织业务研讨、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开展知识更新培训、专题协作和咨询服务活动等。
(三)提供学术研究成果发表平台。建立与相关财会报刊杂志沟通渠道,推荐发表会计领军人才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加强会计领军人才的使用。会计领军人才应主动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财政管理改革,服务于单位改革与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应提供有效途径,为各类会计领军人才的作用发挥提供平台。
(一)择优聘任为高级(正高级)会计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各类会计管理改革咨询专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授课讲师、会计考试评卷人员等。
(二)鼓励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参与当地政府及部门、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单位的会计课题研究;优先推荐参加高层次的学术活动,鼓励支持参加各类会计研讨、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
(三)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参与会计管理实践,在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制度贯彻实施、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积极参与管理会计应用、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等改革,为提高单位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服务。
(四)倡导开展会计领军人才巡回服务。会计领军人才要充分利用所学知识、自身特长和社会影响,有组织的开展巡回服务活动,宣讲会计管理改革实践做法与经验,分享业务技能,充分发挥引领辐射作用。
(五)建立与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人才培养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鼓励优秀会计领军人才参加省“151人才工程”培养和“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推荐评选。
第十五条 评价机制。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填报《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评价表》(详见附件),从业绩贡献、道德品质、工作表现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并对填报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评价表》通过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至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指导、服务、催报工作,并对填报的相关信息予以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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