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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滥用职权罪

发布于 2018-03-01 16:04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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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滥用职权罪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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