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税前扣除项目,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3-02 15:03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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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税前扣除项目,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笔记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除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外,其他捐赠性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单选题

某企业201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了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款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捐款数额为(  )万元。

A、5

B、2.4

C、1.5

D、1

【答案】B

【解析】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允许扣除的捐款数额=20×1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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