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到底要不要开票?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到底要不要开票?
对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已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45号)明确可开具不征税发票,但对于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能否开具不征税发票吗?
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没有“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所以不能开具不征税发票。另一种观点是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也是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因此重组涉及的货物也应允许开具上述不征税发票。但苦于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暂时不能开具,可能以后税控系统升级后会增加这个编码。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为不征税项目,本来就不能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那为何总局公告2017年45号明确对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可开具不征税发票?这是为了解决产权登记的发票问题,总局对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允许开具代码为“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例外规定。
所以,对于整体转让取得货物,因不属于应税行为,资产接收方不需要取得发票,可凭双方签订的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整体(或者部分)转让协议及收付款凭证作为(动产)资产的入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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