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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法的形式和分类有何规定?

发布于 2018-03-12 15:45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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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级会计考试:法的形式和分类有何规定?


答:一、法的形式

法的具体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形式和分类有何规定?

法的形式和分类有何规定?


二、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制定机关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合同法》为特别法,《民法通则》为一般法,则

《合同法》优先。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五)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能自己解决自己解决,自己解决

不了交上级领导机构解决

1.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3.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

(1)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分类


法的形式和分类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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