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取得(中级会计师考试)

发布于 2018-07-24 16:19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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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取得


答: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1.通常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对于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


(1)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在经济法领域,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称非单一性。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现在:


1.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这已经体现在一些专门的法律规范中。如中央银行、反垄断执法机构等的职能、职权等,都有专门的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2.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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