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证券从业考试《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发布于 2017-09-15 15:33  编辑: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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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一、知识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jpg

 

 

二、练习题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下列人员属于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实施对象的有( )。

Ⅰ.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Ⅳ.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A.Ⅱ、Ⅳ

B.Ⅰ、Ⅱ、Ⅲ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参考答案:D

解题思路: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3月7日中国证监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题目来源:考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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