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须记数字:证券法
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②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④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5.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后,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备案。
6.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7.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债券近2年连续亏损,暂停交易;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终止交易。
8.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
9.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监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10.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1.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期限≤60日
12.擅自或虚假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3.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机构从业人员与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8.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等违背客户真实意思,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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