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提高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会对2015年3月15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现已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修订,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并于3月12日正式实施。《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证券公司尽职调查要求。细化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等内容,加强业务风险的事前控制。
二是加强对融出资金监控。要求融入方使用专用账户存放融入资金,证券公司发现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
三是细化风控指标要求。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部分融入方严重违规或违约的行为记入黑名单,并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同时要求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五是明确证券公司展业的底线要求。《指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有虚假宣传、为客户不正当交易行为提供便利、占用其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九项禁止性行为。
六是强化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强化管理人责任。
七是严格限制关联方交易。《指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交易为本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服务。
此外,为保证市场平稳过渡,《指引》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实施,并仅适用于实施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
本次规则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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