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二级市场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上述人员构成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上述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徒刑,1万至10万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至10年徒刑,2万至20万罚款。
(二) 利用未公开信息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利用职位之便获得内幕消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三) 内幕交易、泄密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处以3万至60万罚款,直接负责人3万至30万罚款,国务院监督委员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从重处罚。
(四) 操纵市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0万的,处以30万至300万罚款,单位操纵市场,对其负责人10万至60万罚款。
(五) 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1.按照证券发行、交易的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阶段性要求,可分为一级市场的虚假陈述与二级市场的虚假陈述。
2.按照信息公开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针对公众的虚假陈述或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虚假陈述。
3.根据行为主体,可分为自然人虚假陈述与法人的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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