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一)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
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设立方式 | 概念 | 适用 |
发起设立 |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募集设立 |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二)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提示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提示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提示3】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提示4】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通过后,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提示】申请设立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②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③公司章程 | |
④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④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
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
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⑧公司住所证明 | |
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提示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申请文件方面其实是一样的要求,只是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人的称谓不同而已:在前者称为股东,在后者则称为发起人。
【提示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主要是增加了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3.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4.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
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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