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3)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4)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2.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3.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应当 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
6.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7.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8.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9.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10.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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