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汽车库、修车库消防设施有哪些?
1.消防给水
1)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大于5辆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2)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3)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2.室内外消火栓
1)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I、I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II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I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2)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I、Ⅱ、Ⅲ类汽车库及I、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
内任何部位;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3)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栓口距离地面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I、II、III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
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修车库均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境温度低于4℃时间较短的非严寒或寒冷地区,可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采取防冻措施。
要求: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4.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I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I类修车库、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等可采用泡沫一水喷淋系统;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I类汽车库、修车库;II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II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执行。气体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以及设置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的有关规定。
6.防排烟系统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7.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灭火器的配置
除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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