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信息机房防火有哪些规定?
答: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当 A 级或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和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面积大于 100 ㎡ 的主机房,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面积不大于 100 ㎡的主机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临房间的门进行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 。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5、主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体 ,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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