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组织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2.安全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3.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7)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0)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