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市政公用工程),城市排水管道规模分类标准是:
①大型工程,管径不小于1.5m,单项工程合同额不小于3000万元;
②中型工程,管径0.8~1.5m,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③小型工程,管径小于0.8m,单项工程合同额小于1000万元。
(2)本工程管径为1.2m,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因此属于中型工程。
(3)本工程规模的限定条件是:管径0.8~1.5m,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2.本沟槽开挖深度为:5.1+0.5=5.6m。
3.(1)撑板支撑应随挖土及时安装。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横排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沟槽开挖深度不得超过1.0m;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本工程支撑的安装顺序是:③→④→①→⑤→②。
(2)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及时回填夯(压)实。多层支撑的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的支撑。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拔除钢板桩。本工程支撑的拆除顺序是:②→⑤→①→④→③。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错误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1)错误之处:项目部进场后立即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正确做法:项目部进场前就应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办好获批手续。本工程沟槽开挖深度5.6m,土质有粉土,因此,开挖、支护需要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经专家论证,办理审批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2)错误之处:采用机械开挖至设计标高。
正确做法:采用机械开挖时,应预留200~300mm,由人工挖至设计标高,整平。
(3)错误之处:混凝土直接从商品混凝土输送车上卸料到坑底。
正确做法:灌注高度超过2m时,应采用串筒、溜槽或振动溜管下落,防止混凝土离析。
5.(1)按安全事故类别分类,案例中的事故属物体打击。
(2)该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是: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告事故,未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