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由奖金计算依据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张先生与某工程设计院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2003年2月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技术经济责任制对张先生是适用的。
因此,根据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张先生作为人事主管的奖金的计算公式为:
人事主管的奖金=(全年完成的合同总额-工程成本-技术人员总数*1 0)*15%/技术人员总数*70%*0.8
(1)按照张先生提供的数据:
其2003年的奖金应为:(2150 -58 - 22*10)*15%/22 *70%*0.8=7. 1476(万元);
2004年的奖金应为:(2400 -48 - 36*l0)*15%/36*70%*0.8=4.648(万元);
2004年1月到9月应为:46480/12 *9=34860(元);
2003年到2004年9月应共得奖金:7. 1476 +3. 486 =10. 6336(万元);
而2003年到2004年9月实际得到的奖金为2.6 +2.9=5.5(万元);
按这样计算,张先生少得奖金:10. 6336 -5.5=5. 1336(万元)。
可是,由于张先生的数据没有事实根据,只是通过其个人职务工作所得,因此以此数据得出的其2003年的奖金总额不准确;还有就是合同总额为全年已完成的合同总额,因此,张先生2004年的奖金具体无法计算。
(2)某工程设计院的财务状况应按照DD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关于某工程设计院全面会计审计报告为依据。以此可得出张先生2003年的奖金应为:
(2000 - 62 - 25*10)*15%/25 *70%*0.8=5. 67168(万元);
按照2004年计划完成的经营目标及成本预算,张先生2004年的奖金应为:(2400 -48 -40*10)*15%/40 *70%*0.8=4. 0992(万元);
2004年1月到9月预计应得的奖金为:4. 0992/12 *9 =3. 0744(万元);
则从2003年到2004年9月预计应得的奖金=5. 67168 +3. 0744=8.74608(万元);
张先生在这期间只得到了5.5万元的奖金,因此,按计划少得的奖金=8. 74608 -5.5=3. 24608(万元)。
但是由于这个差额只是按计划所得,在企业一年的经营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经营不善或市场行情不好等种种原因导致原计划无法实现的情况,奖金就有可能降低。因此,这个差额也是有可能的。
(3)鉴于张先生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其确实少得了奖金,因此对其申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