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2)雇员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雇员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雇员同意。
3)雇主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4)协商双方应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在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组织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5)雇员一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雇员方面的代表作为首席代表;未成立工会的,由雇员集体协商代表推举。
6)雇主一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雇主方面的代表作为首席代表。
7)协商双方均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8)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9)雇员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雇主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10)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原来所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11)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
12)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13)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